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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加强对小学生社会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8-01-02
 十三届一次会议优秀提案
标 题 应进一步加强对小学生社会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提案者 纪德君等10位委员
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小学生的午休(包括午餐和下午放学后)问题一直困扰着家长们。 

  1.由于家长们大多要忙于工作,家庭也不一定有老人、保姆帮忙照顾小孩; 

  2.由于小学学校的午休场地、饭堂和人力等条件的不足,不可能完全满足学生的午休和午餐需求。 

  3.虽然政府对小学学生的午休管理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无疑午休的管理加大了老师的工作量,有的小学聘请家长轮流值班管理,毕竟不是长久方法; 

  4.小学低年级下午大多3时半至4时就放学清场了,而这时家长基本还没有下班。接送孩子成为了他们的极大问题。 

  于是,不少的家长只能无奈地求助于社会的托管机构。通过托管机构,以完成午餐、午休和下午放学后的接送及作业辅导等等。 

  由于家长的需求,小学生的实际需要,于是催生了大量的社会托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横街窄巷的民居中。 

  然而,这些社会托管机构良莠不齐。其营业资质值得引起政府教育和工商部门的关注。问题: 

  1.这些托管机构几乎都是无证经营,逃避教育、工商、民政和税收部门的监管; 

  2.托管场所基本是租用一般民居,没有消防通道。有的还是民房中的二、三层,小学生要上下楼梯,十多乃至数十小学生的出入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3.学生的午休有的是安排集体睡在阁楼的地板上,卫生问题不合要求规范; 

  4.午餐供应大多是机构自办饭堂,既没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饭堂的食品采购、监督、制作及工作人员管理也不规范,一旦出现失误或卫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针对社会托管机构的现状,已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生活安全。同时,其课后的学习课辅已经具有民办培训机构性质,因此,建议政府教育和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不要等出现问题了,学生受到伤害了,才去重视解决,应防患于未然。

具体建议

  1.政府应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相关的社会托管机构管理文件,规范其举办的资质条件。 

  2.对现有社会托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核发经营证照,真正做到有证经营,这是对社会、对家长、对学生负责的前提。 

  3.加强对机构的卫生、消防、教辅条件、工作人员等的指导、监管,确保其规范运作和保证学生的安全。 

  4.对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托管机构,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应与取缔,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