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郑子殷就“捐赠返利”骗局下慈善机构权责及退捐纠纷法律边界的话题建言献策
日期:2026-09-16
编者按:9月15日,《新快报》发表了《声称“误捐”或“受骗”就该退钱吗?多方共探慈善公信力守护路径》一文。文中,市政协委员郑子殷就“捐赠返利”骗局下慈善机构权责及退捐纠纷法律边界的话题建言献策。现转载相关内容,以飨读者。
不法分子借“捐赠返利”实施诈骗,多家广州本土公益机构被裹挟进涉诈退捐纠纷。
律师释法
捐赠不适用“退货退款”逻辑
慈善组织随意退款也面临风险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从法律及慈善伦理的角度,分析“捐赠返利”骗局波及下,慈善机构的处境。“不法分子用‘捐赠返利’的手段让多家公益机构‘躺枪’,归根结底是利用合法平台进行所谓返利,麻痹捐赠人,然后又用‘杀猪盘’的手段收割牟利。这个‘局’里,涉及诈骗人、受骗人、公益机构。”他层层剥离分析当中的权责,肯定地指出,慈善机构是被利用的无过错方,无参与诈骗,不应成为受害人投诉的对象。
“受害人投诉慈善机构,是为了取回‘捐赠’的金钱。但是,慈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他指出,“无偿”二字,是慈善捐赠区别于商业交易的本质特征,“捐赠不是买卖,不适用‘退货退款’逻辑。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意味着,公益捐赠一旦完成,即转化为对受助群体的刚性承诺,每一分善款都承载着受益人的期待。”
有观点认为,被骗的捐赠人属于“受欺诈”,可以主张撤销捐赠合同。郑子殷表示不认同:“我们需要正视一个关键事实:实施欺诈的是诈骗分子,不是慈善组织。受害人向慈善组织捐款时,其真实意思确实是‘做公益’——虽然动机中夹杂着对返利的期待,但捐款行为本身是其自主完成的。慈善组织并未参与诈骗,也未作出任何虚假承诺,不具备过错。‘被诈骗人’关于慈善捐款的‘损失’应当依法向诈骗分子追讨,而不是向慈善组织。若因此要求慈善组织退款,等于让无过错的慈善组织为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买单’。”
到底受骗之下进行的慈善捐赠款项,能否退回?郑子殷提醒,慈善组织没有参与欺诈,却随意退款,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违反慈善法关于慈善财产管理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慈善组织须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亦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受到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而退款行为本身可能涉嫌违法——因为慈善组织并无确定“是否受欺诈”的司法判断权,其自主退款,反而可能被误解为与诈骗分子共同侵害慈善财产。
实际上,法律给了受害者救济路径。郑子殷指出:“这条路径就是:报警立案—司法机关认定—依法追赃退赔。而不是到慈善机构门口‘闹一闹’‘投诉一下’就能解决。”
来源:新快报记者 潘芝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