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郑子殷:规范中介行业,留心合同细节
日期:2025-03-20
编者按:日前,广州日报新花城APP刊登了《民生丨香港身份中介代办退费难?前中介人员说:小心中介陷阱多》一文,其中,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围绕规范中介行业话题接受采访,并提出相关建议。现转载报道,以飨读者。
“实际上,部分消费者遇到的‘退费难’问题,并不是从退费那一刻开始发生的,它涉及很多前置环节的问题。”郑子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香港人才相关业务的中介公司客观上存在‘规范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服务标准、合同以及退款规范等方面。只有建立行业标准,将更多后期问题在事前掐断,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
“怎么才是好的服务标准?其实普通市民是分不清的,我们在互联网平台上看到,一些中介公司在代理签证服务方面夸大通过率,简单化宣传,存在‘盲目鼓动申请人提交申请,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嫌疑。”郑子殷表示,这时需要通过明确中介行业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前告知硬指标,提前告知应知事项,避免因“夸大宣传”埋下隐患,并规范涉及可能需要退还的款项如何保障的问题。
在他看来,连退款的“退路”都设置好,“市民自然知道选谁靠谱,或者干脆靠自己”。
而合同规范方面,郑子殷指出,部分追讨退费的消费者会在事后觉得“中介的合同好像过多要求甲方责任,有的在退费细则方面只提出了甲方在何种情形下已支付乙方的服务费均不予退还,却没提及何种情形下乙方应直接退款;有的明明提出了不成功可退部分款,却又提出出现政策改变时甲方负全责”。郑子殷说,当风险完全由申请人承担,“不成功退款”也就成了虚假承诺。
此类中介合同大多利用了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郑子殷分析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履行公平提示义务。他说,在司法实践中,超出以“普通消费者可以预见并理解条款内容”的格式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建议市民在签署合同时要求商家公平提示,对不公平条款当场提出异议协商修改。
专业人士认为不应该轻信中介推销话语,即便真的签合同,也要积极商议具体细则。
而事后维权方面,郑子殷指出,中介公司迟延退款的行为是赤裸裸的违约行为,而虚假宣传,夸大通过率、承诺低门槛等行为也涉嫌欺诈,目前一些中介公司会觉得“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不用怕”,“因为消费者已经被合同格式条款限制了,去法院起诉不了,报案也构不成诈骗,去仲裁又成本高昂且流程复杂,相反自己可以换壳不断割韭菜”,但事实上恰恰相反,格式条款不能成为限制消费诉讼维权的理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权益是受法律明确保障的。”郑子殷表示,合同签订时“中招”的消费者现在应该积极引用并告知对接投诉的工作人员这些规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追回中介应退还的退费,以及通过12315平台以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一些业内人士透露部分中介公司背负大量的消费者退费投诉,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明显涉嫌刑事诈骗行为,100个人投诉,那就是涉及动辄100万元的退费私吞,1000个人投诉,那就是动辄1000万元的退费私吞。”郑子殷表示,接下来应该降低对这方面中介欺诈行为的刑事起诉标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中介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发挥政府职能肃清不良中介,“让不法行为无所遁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苏赞 实习生 何永睿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客户端